




房地產開發(fā)***是指在房地產的開發(fā)經營過程中發(fā)生爭議而引起的土地、房屋以及建筑工程等***,諸如商品房開發(fā)用地合同***,房地產開發(fā)項目轉讓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分包、監(jiān)理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商品房銷售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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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guī)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fā)商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就已收受購房者預付房款,而且在開具的收據上明確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具體的標的物等條款,雖然不具備協議形式,但就其內容而言,已具備了協議的實質。開發(fā)公司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此協議可以認定有效。雙方應嚴格按此協議內容認真履行,如此收據上沒有明確價格,那么應根據開收據的日期來確定當時市場價格,以合理履行此合同。
遲遲拿不到房屋產權證的原因有哪些?
商品房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逾期的原因是復雜的,從目前來看,購房者遲遲拿不到房屋產權證至少存在以下幾種原因:
一是出賣人的原因,例如出賣人沒有繳清土地出讓金等有關費用、在施工中擅自改變規(guī)劃無法通過驗收、辦房屋產權證工作拖延推托等。
二是買受人的原因,例如買受人自己經過催促也不同意辦或拖延移交需要自己提供的辦資料等。
三是合同外第三人的原因,例如***有關部門進行測繪造成逾期、出賣人在約定期限內遞交了資料而登記***造成逾期等。
四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