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稱、***、***、***、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同意的除外;
(三)同***間國際***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于***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chǎn)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誤導公眾,致使該***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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